商丘股东未实缴注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录入编辑:商记商务 | 发布时间:2024-09-30股东未实缴注册资金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抽逃出资,二者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以下是详细解释:
- **未实缴注册资金**:
- **定义**:是指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按照约定实际缴纳其应认缴的出资额。
- **举例**: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丙分别认缴30万元、30万元、4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但在2年期限届满时,甲仅缴纳了10万元,乙缴纳了15万元,丙缴纳了20万元,三人都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这种情况就属于未实缴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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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逃出资**:
- **定义**:通常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通过某种方式将其出资抽回的行为。
- **举例**:A公司股东张某在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张某www.sj35.cn利用其控制公司财务的便利,通过虚构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交易,将公司的30万元资金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这种行为就属于抽逃出资。
- **区别**:
- **行为发生时间**:未实缴注册资金是在股东认缴出资后,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抽逃出资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之后再将出资抽回。
- **行为性质**:未实缴注册资金主要是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抽逃出资则是股东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 **法律后果**:未实缴注册资金的股东可能需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抽逃出资的股东除了需要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外,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抽逃出资罪),同时对公司债权人也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未实缴注册资金并不必然构成抽逃出资,但商丘代理记账提醒如果股东在未实缴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又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或挪用,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